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10-10 17:19
来源: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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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原媛、姜梅、曹黎、杨丽华、刘爱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五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莱劳人仲案字〔2026〕第923、990、991、992、993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原媛的仲裁请求: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待岗生活费6720元。
姜梅的仲裁请求: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待岗生活费6720元。
曹黎的仲裁请求: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待岗生活费6720元。
杨丽华的仲裁请求: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待岗生活费6720元。
刘爱君的仲裁请求: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待岗生活费672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7年1月4日09时0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大厦1723房间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