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8-28 09:03
来源: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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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梁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莱劳人仲案字〔2026〕第72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梁倩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工资7650.2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1月25日09时0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大厦1723房间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