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10-10 17:17 来源: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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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孙传杰、任佳慧、于海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烟莱劳人仲案字﹝2026﹞第557、562、568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莱劳人仲案字﹝2026﹞第557、562、568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大厦17C)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莱劳人仲案字﹝2025﹞第557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本案视为孙传杰撤回仲裁申请。

烟莱劳人仲案字﹝2025﹞第562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本案视为任佳慧撤回仲裁申请。

烟莱劳人仲案字﹝2025﹞第568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结果如下:本案视为于海蛟撤回仲裁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