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10-10 17:03
来源: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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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郭明霖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544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于2026年8月24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19277.6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31日及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防暑降温费21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648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648元;6、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至2026年8月以销售额不佳为由克扣的20%基本工资,共计3105.3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326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