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烟台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晨霖、杨玲玲、韩盛、李春霞、张姚瑶、杨俊、王仁振、高鹏、刘伟、曲康丽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2号、453号、454号、455号、456号、494号、525号、771号、773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2号、453号、454号、455号、456号、494号、525号、771号、77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员办公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王晨霖2025年3月、4月欠发工资6160元;2、驳回申请人王晨霖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杨玲玲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8日欠发工资4000元;2、驳回申请人杨玲玲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韩盛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8日欠发工资19514.7元;2、驳回申请人韩盛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李春霞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欠发工资4400元;2、驳回申请人李春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4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张姚瑶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欠发工资4400元;2、驳回申请人张姚瑶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4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杨俊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8日欠发工资674.81元;2、驳回申请人杨俊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5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王仁振的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7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高鹏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工资63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000元;3、驳回申请人高鹏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7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刘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欠发工资8800元;2、驳回申请人刘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9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曲康丽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