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8-28 09:10
来源: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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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思博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87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王思博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你单位支付王思博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10725元;2.要求你单位支付王思博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45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11月2日9时00分在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410室开庭审理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873号案件,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