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08-28 16:05 来源: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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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徐子清、黄志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1188-118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

申请人徐子清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6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6月9日工资6077.02元。

申请人黄志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6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6月9日工资4827.59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2026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