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6-10-10 17:09 来源: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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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慕贤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472号)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47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政务服务中心511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福劳人仲案字〔2026〕第4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575.4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32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744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513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313元;六、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